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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王艺〛
【案件回放】
市民张林(化名)与妻子李召(化名)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小虎(化名)。2020年9月,夫妻因关系不好协议离婚,孩子由李召抚养,张林每月付生活费1000元。令李召没想到的是,刚离婚不到一个月,张林就因病去世。更让她没想到的是,今年3月,自己的银行卡突然被法院冻结,并且还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李召到法院立案庭打听才知道,前夫从大连某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并透支7万余元一直没还,银行将她和儿子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母子二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李召认为,自己已经跟张林离婚,也不知道张林透支信用卡的情况。李召儿子小虎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父母离婚后跟母亲生活,父亲去世后未继承任何遗产,无力替父亲偿还信用卡。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透支款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林透支银行卡的行为,李召并不知情亦不同意,李召与张林离婚后,也并非张林遗产法定继承人。银行于张林去世后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李召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小虎作为其父亲张林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审法院判决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银行应当举证证明小虎确实继承了其父亲张林的遗产,否则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小虎名下的财产。今年8月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判决李召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的责任。李召的儿子小虎在继承其父亲遗产的范围内偿还银行信用卡本金及利息。
【律师说法】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
丈夫在与妻子离婚前透支银行信用卡不还,妻子在离婚后是否有责任?这需要看男方透支信用卡后的用途,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妻子一方有责任偿还。如果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属于丈夫一方个人债务,妻子没有责任。如果丈夫因病去世,其孩子继承了相应财产,就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前述规定看,民法典确定了“夫妻共债共签”规则,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没有借债一方的利益之间取得了平衡,规避了离婚时无辜一方可能存在的“巨额债务”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生活中,夫妻中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于对方莫名其妙出现的债务,不要补签字、不要替另一方偿还。因为签字或者替还钱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追认,是会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如果债主知道并且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一方替另一方还债,债主不仅可以起诉借债人,还会同时起诉借债人的配偶,甚至申请法院冻结借债人配偶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