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包容审慎” 督促企业自查自纠

2025年03月02日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姜莹

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绿色发展,市生态环境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对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予以指导、提醒、免罚等柔性方式处理,引导企业主体履行环保责任,督促企业自查自纠,既维护了环境监管的权威性,又为企业自主整改预留制度空间。2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4起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连某水产有限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不予处罚案

2024年6月,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长海县的大连某水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建设的开放式养殖用海底播养殖项目,未按照相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限期完成备案登记。鉴于该企业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大连某油气站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不予处罚案

2024年6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西岗区的大连某油气站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调阅“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发现,该油气站报批的扩建项目取得了行政审批许可,并已完成验收,但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该油气站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限期改正。鉴于该油气站已完成验收,并在整改期限内向社会公开且首次违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三:大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不予处罚案

2024年8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甘井子区的大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厂区东南侧露天堆放两堆砂土,经测量面积分别为20平方米和4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有明显可见扬尘。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整改期限内,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该企业已对两堆砂土进行苫盖,改正了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首次违法,物料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改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四: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2024年9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普兰店区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查看总氮总磷设备监测数据及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备案表发现,该企业2024年8月17日总磷日均监测值超标0.09倍、8月19日总氮日均监测值超标0.02倍。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鉴于该企业排放污染物超标行为超标倍数小于0.1倍,已完成整改,且未造成环境质量改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